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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腹生子”违法缺德

2001-03-0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 日前,记者在西安市朝阳门外一处公交车站牌旁的电线杆上,发现一张小广告:“借腹生子,酬金20万……要求:20至25岁,品貌端正,有良好生育条件的市外女性。”

依照广告上面的电话,记者让女友打了一个传呼。不足两分钟,一名带有银川口音的男子回话说,他是一名联络员,真正的当事人是“省政府”的某部门负责人。整个应聘过程是:先让当事人和女方见一次面。在没有怀孕之前,双方每约会一次,当事人给女方1000元钱。如果检查出怀孕,给付10万元。孩子出生后再给10万元。

当天下午,该名男子又让记者一行到五路口和新城广场,分别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。他询问了女友的一些情况,强调生完孩子,款项结清之后双方将不存在任何联系。并说当事人对女友的身材、长相等十分满意,要给女方配手机,以方便以后两人的联系,让女友将手机钱500元汇往银川市某银行王金斌名下。钱汇到后,再与他联系。

究竟是真的借腹生子,还是以此来骗取钱财?记者将此情况告知了《银川晚报》记者。《银川晚报》的记者在与该名男子联系时,情况和西安方面的遭遇大致一样。也是换了几次地方,对方也说很满意,同时要他们再准备2000元钱买手机。至此,骗取钱财的目的已经很明朗了。

那么,“借腹生子”是否合法呢?一位律师认为:“借腹生子”实际上是一种协议,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但是,这种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,它从内容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,并严重违反公共道德。它从本质上否定了夫妻双方以感情为基础派生的权利。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(合同)无效。

(《今晚报》2001.2.27李宏刚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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